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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行动计划》,规范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加强国土资源科普能力建设,促进国土资源科普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推荐及命名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是指在河北省境内能独立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科技、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测绘科技等国土资源领域教育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指导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制定科普基地标准,负责科普基地审查认定、命名及考核等工作;组织国家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和省级科普基地的推荐。 第四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可委托相关的国土资源科普研究单位或部门承担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的具体业务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科普基地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专家咨询评议组织、专业评估及宣传等任务; (二)承担科普基地建设相关科研和业务交流活动; (三)承担科普基地建设技术咨询和信息社会化服务; (四)承担科普基地其它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建设;组织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对已命名的国土资源科普基地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六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分为科技场馆类、科研实验类、资源保护类三种类型。 (一)科技场馆类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以展示、宣传国土资源领域科学技术知识及优秀成果、国土资源先进管理理念等为主要内容,达到条件标准的博物馆、科技馆等。 (二)科研实验类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是指有条件广泛开展国土资源科普活动,达到条件标准的国土资源领域国家级、部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以及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重点开放实验室、长期科学观测台站、地学野外科研教学基地等。 (三)资源保护类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室外国土资源科普资源和条件,达到条件标准的地质公园、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第七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必须对国土资源科普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符合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一般条件,并同时满足针对所属类型的分类条件。 第八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应达到以下一般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标示说明系统。标示说明及解说文字等应有丰富的国土资源科普内容,表达形式通俗易懂。鼓励采用中英文双语形式,且应经过相关领域专家的审定。 (二)具有易于公众理解的图、文、影视等科普宣传材料。鼓励提供方便公众使用的国土资源科技知识、科研成果数据(非保密性)数字化查询系统。 (三)具有从事国土资源科普设计研究、科普教育的工作人员,专(兼)职的讲解、接待人员。讲解员须经过国土资源领域科普知识培训;可采取聘任专家、志愿者等方式充实国土资源科普研究和教育宣传队伍。 (四)建有宣传、展示科普基地整体情况和科普内容的网站或网页。网站或网页的内容应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可开设网络服务热线,在线解答公众提出的国土资源科普问题。 (五)必须符合相关公共设施、场所安全标准。 第九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还应达到以下分类条件: (一)资源保护类 1.符合省级及以上地质公园、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园区建设的基本条件,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批。 2.园区配套建有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国土资源科普展馆或展室。展区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着重介绍、展示相关国土资源主题科学技术知识及研究成果。 3.具备组织野外国土资源科普活动的基本装备、设施和专业人员,能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野外观测、标本采集、野外地质探险、地学夏令营和冬令营等大众及青少年参与的国土资源科普实践活动。 4.每年参与国土资源科普活动的人员不少于5000人次。 (二)科技场馆类 1.具有固定的馆址。若馆舍设置在主管部门的办公区内,则需其建筑布局应相对独立,有方便公众抵达的出入口。 2.国土资源科普展览应突出区域、专题特色,及时反映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方面的新成果。常设展品应以标本、模型为主,且经常或至少每年有所更新。 3.展厅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展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每年开放天数应不少于150天,每年参观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 (三)科研实验类 1.科研基础设施齐备,设置可让公众实际参与的演示装备或仪器设备。有一批具社会责任心的国土资源科普宣传教育者,并定期开展相应国土资源学术讲座。 2.具备良好的开放和公众参观条件,有安全、可靠、方便的参观通道、场所和参观路线。 3.建有“科普开放日制度”,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总天数不少于20天,参观人次不少于1000人次。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在河北省内登记或注册的相关机构或单位均可申报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认定。申报时,应以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名义申报。 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每三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并推荐。根据拟推荐的科普基地实际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和命名方案。评审意见和命名方案需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第十三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将审查的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命名方案的名单进行不少于2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申请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已被命名为国家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或河北省科普基地的,经申请可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命名为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被命名为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单位或场所,优先推荐为省级、国土资源部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科普优惠政策;优先承担省计划内国土资源科普任务;其成果及科普作品可评定河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享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 已获命名的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应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科普工作及重大国土资源科普活动,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附各类国土资源科普活动宣传材料、照片或视频资料。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称号。对考核评估优秀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八条 已被命名为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命名: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二)已不具备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条件的; (三)不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命名、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鼓励科技创新政策亮点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