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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科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迁史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科普和科普立法工作。还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艰苦战争环境中,党中央就把科普和科普立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194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奖励自由研究,尊重知识分子,提倡科学知识,欢迎科学人才。”边区政府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边区科学事业案》规定要“组织科学团体,开展科学活动”,“出版通俗科学读物,普及科学知识”。 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并没有就科技和科普事业发展作单独表述。1978年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加强科学研究,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在国民经济一切部门中尽量采用先进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学习和创造相结合。” 1982年宪法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改,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宪法》继续沿用了1982年宪法的表述。国家根本法关于科学技术普及的表述,确立了科普工作在国家发展科技事业格局中的定位。 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2007年在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明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这些表述,明确了科普在科技进步中的重要地位。 199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科普工作的战略意义、加强科普工作的领导、科普的对象和内容及改革科普工作运行机制等根本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布的第一个全面论述科普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全国科普工作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将其内涵表述为:“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提出要“用科学战胜迷信、愚昧和贫穷”,把人们的生产、生活导入科学、文明的轨道。 1996年4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由国家科委、中宣部、中国科协、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国科学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组成的科普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了对全国科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1996年6月,中宣部、国家科委、中国科协又一次发出了《关于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普工作的重要任务。 1996年2月,经中央批准,国家科委、中宣部、中国科协共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1999年12月,科技部、中宣部和中国科协共同召开第二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动员全社会开展科普工作;2002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 1996年5月,中国科协制定了《“九五”科普工作规划》。这一时期,其他有关部委以规划、制度、纲要、决定、意见、通知等方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河北省、天津市、北京市、江苏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先后制定了《科普工作条例》。 1999年2月,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广播电视部、新闻出版署9部委联合制定了《2002-2005年科普工作纲要》,这是我国首个国家科普工作五年计划纲要。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科普的组织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明确提出:“科普是一项公益事事业,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确立了我国科普工作的法律地位,为科普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在世界科普史上都是里程碑性的事件。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列入实现小康社会的具体奋斗目标。 2003年5月6日,中国科协、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3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几度延期,目前政策规定执行到2020年。 2003年8月5日,中国科协、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4年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普次将科普作品纳入到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的奖励范围,体现了国家对科普的重视。2006年,《院士科普书系》、《中国儿童百科全书》、《解读生命丛书——人类进化足迹》等七部科普作品荣获2005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从而结束了科普著作无缘国家科技奖的历史,极大鼓励和促进了科普创作的繁荣。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从“实施全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建立科普事业和良性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对我国科普事业进行了规划,提出了目标。这是我国首次把科普事业作为一项专门内容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从科技发展战略的高度对我国科普事业进行总体规划。 2006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对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 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科普单位开展科普活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予以优惠减免。几度进行修改延续执行,目前政策规定执行到2020年。 2007年1月17日,科技部、中宣部、发改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中国科协、中科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任务。这是国家首次以专门文件的形式要求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体现了国家将科普事业社会化的理念。 2015年3月,中科院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国科学院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院和科学技术部实施“高端科研资源科普化”计划,促进中国科学院丰富的科研资源转化为科普设施、科普产品、科普人才;推进“‘科学与中国’科学教育”计划,使中国科学院丰富的科普资源服务于面向公众的科学教育,促进科教融合;建设科普工作国家队,引领我国科普工作发展。 201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明确将“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0%”列入2020年奋斗目标,标志着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工程,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2017年6月,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和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凡公共财政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成果须接受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评价;凡与科技创新相关、依托公共财政支持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等须接受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其他科技创新项目成果、创新主体可自愿申请参加科普评价。 2017年12月,中国科学院印发了《关于在我院研究生教育中实施科普活动学分制的通知》,规定中科院研究生要上科普实践课,还将计入学分,实施情况将被计入各单位科普工作考核绩效。这是全国第一份关于在研究生中实施科普活动学分制的示范性文件。 |